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没办过户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22:24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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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电视厂家
湄潭在线
沈大妈今年八十多岁了,早年丧偶,一对儿女都在国外生活。现沈大妈身体欠佳,就请了保姆杨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。为了使杨某尽心尽力地照顾沈大妈,沈大妈与一对儿女都同意,只要照顾好沈大妈的晚年生活,就把沈大妈的这套房子赠与杨某,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协议。开始,杨某很积极,非常负责。可时间久了,杨某渐渐地厌烦了,经常对沈大妈敷衍了事,几次外出逛街,不给沈大妈做饭吃。沈大妈一个人在家里,由于行动不便,几次摔倒,造成小腿骨折。对于杨某的表现,沈大妈极为不满。请问这种情况下,沈大妈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杨某的房产协议?
法官断案 :
当然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沈大妈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。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。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,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(动产交付、不动产过户)才发生效力。赠与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,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,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。但是,对于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,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。
对于本案来讲,在赠与房屋为未过户之前,如果赠与人反悔,可以撤销赠与。所以,沈大妈是可以撤销赠与的。
法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186条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;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第187条: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,应当办理有关手续。第188条: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,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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